关于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减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的答复
鞍地税函[2015]25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你局《关于政府收回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此给予了明确解释,即:“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又给予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根据条例规定告知纳税人应进行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及成新度评估;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