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0]12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