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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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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8]14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三条,不包括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交《土地增值税申请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及有关清算项目资料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的纳税人。
二、各局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同时,《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7〕223号)文件第二条废止。


附件:(略)1.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2.《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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