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8]14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一、文中第三条,不包括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交《土地增值税申请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及有关清算项目资料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的纳税人。
二、各局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同时,《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7〕223号)文件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