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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旧房产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问题的紧急通知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旧房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2006年10月26日《辽沈晚报》C12版刊登的 “大户型转让暂不收土地增值税”的报道失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从未有任何人接待过该记者,请各单位严格按照《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辽财预[2006]2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转让旧房产,办理房产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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