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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1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的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二、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条款废止】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一〔1996〕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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