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9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二、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申报声明”栏内填写按月申报,以备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