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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9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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