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发[1995]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 辽地税发〔1995〕17号)中所指的建设部门,是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未单独成立房地产管理局的建委。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交易价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做好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土地增值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