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9]5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桂财税字〔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中所称“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是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