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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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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北海市范围(含合浦)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废止“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删除北地税发〔2010〕15号文第二条“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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