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