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调整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率征收。(调整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核定征收率征收。(调整为: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调整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稿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出台背景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二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辅助措施。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结合原自治区地税局2012年12月对钦州市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不同的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一)明确了按不同房屋类型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最低下限,即:销售普通住宅不低于5%、销售非普通住宅不低于6%、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不低于7%。
(二)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三)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核定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生产周期长,成本核算复杂,准确计算税款难度大,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五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是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方式。当前,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促使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实行查账征收,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