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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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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充分运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8%;武鸣区(含东盟经开区)及五县范围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四)以上(一)至(三)项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五)对(一)至(三)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设置账簿,丢失或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原因,无法确定不同房屋类型扣除项目金额的,按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为10%。

(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政策调整的衔接及执行时间:

(一)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款修订为:“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如遇政策调整,已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后续发生的销售收入,按签订销售合同当期所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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