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执行预征率的范围
1.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关于预征率及税款结算问题
1.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5)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预征率
2.税款结算问题:房地产项目结算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6%
3.商铺和其他房产:7%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政策调整及执行
(一)本公告下发前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防地税发〔2010〕29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