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含4县1市1区)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本公告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