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一、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2%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政策调整的衔接及执行时间:
本公告下发前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