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9]56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我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地税发〔2009〕22号)下发后,部分基层局希望进一步明确文中涉及的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6〕226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以及《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转让房屋应征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
1.转让住房
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1%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由纳税人选择,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2.转让商铺或非住房
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的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由纳税人选择,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可按照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按照2%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由纳税人选择,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以上两种计征方式下的各税种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个人转让房屋应交税费一览表》(见附件1)。
《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地税发〔2009〕22号)文件中《个人转让房屋应交税费一览表》作废。
二、个人转让房屋进行纳税申报或减免税备案时,应填写《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