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为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0号),现将我市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2%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具体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六、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