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8]15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废止】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4]106号)停止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