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8]156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8]15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废止】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4]106号)停止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更多提升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

土地增值税26个争议专题

装修房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处理

房地产企业工程发票的那些事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码关注土增梳理汇总小秘书详询:3341586979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