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对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出售,按照房屋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房、写字楼、其他商用房等商品房出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且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2.能够提供市房改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年度安排计划;
3.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4.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售房价格销售。
四、2006年1月1日以前未按照原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从2006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