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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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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4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 
凡是在报建住房建设项目时,经有关部门审批对其建设类别未确定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住房为普通住宅。其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O日前已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发放了合格证,且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2O00年5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9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四、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部分地区在此之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房地产市场税收减免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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