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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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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3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2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4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与此同时,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227号文第五点所列的内容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及预征率,在我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 [1997]3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 34号)要求,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紧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条款废止】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和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议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度、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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