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5]4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我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必须委托具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评估程序严格遵循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未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财政、地税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经审核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房地产转让评估报告验证通知书,地税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转让评估报告验证通知书,下达房地产转让评估报告确认通知书,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3、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