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8]68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推动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4%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一个房开项目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或非住宅的,如不能准确分开确定其销售收入的,从高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对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的,比照以上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且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