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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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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齐心协力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抓紧抓好。
二、我省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以下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时间、价格等资料。1.已办理预售手续的商品房或其它开发项目;2.竣工验收后销售转让的商品房及其它建筑物;3.存量房、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三、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必须凭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或省地税局统?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免税凭证》)方可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对来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需按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建设厅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确认评估结果后应填写“房地产评估价格传递通知书”,及时送交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五、对个人转让的房地产,由于隐蔽性较强,征管资料分散不易掌握,各级地税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六、我省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只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后方能发放。同时要加强对《免税凭证》的管理,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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