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以纳税人取得的评估价格或提供的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据以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据实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