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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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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1〕17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局税政三科备案。二、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项目
1、商铺:核定征收率为7%;
2、其它非住宅(含车库):核定征收率为5%。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都要按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无法进行清算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的,商铺按4%,其他非住宅按3%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及以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或原采用查帐征收后经查实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市局下发的《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8]11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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