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有关精神,市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3%;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3.5%;
3、非住宅:核定征收率4.8%,其中店面(店面是指临街一楼的经营性用房)核定征收率6.8%。
二、文件执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