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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