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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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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566号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的请示》(琼海地税发〔2013〕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计算增值额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因此,你局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严格执行该规定,不得擅自按照项目中建筑物的结构、样式、用途、分布、朝向、层高、成本或其他特定特定属性等分类计算增值额。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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