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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经费拨付相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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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经费拨付相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526号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发来的《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经费拨付相关问题的请示》(琼海地税发〔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1〕471号 )第二条规定,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的项目是已清算结束并缴纳税款入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且需要将税款入库完税证明报送省局。因此,已下发清算结论,但未缴纳税款的项目不能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
二、市县局是否可先行向中介机构垫付已确定的应付款的问题,请市县局按照有关财务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经中介机构清算鉴证和审核后,由于资料不全等因素改为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待清算结束并缴纳税款入库后,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向中介机构支付启动经费。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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