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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整体转让毛阳河梯级电站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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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整体转让毛阳河梯级电站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43号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的《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是否征缴土地增值税的请示》(五地税发〔201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兴通公司”)自1994年8月接管五指山毛阳河梯级电站和五指山水库大坝项目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和投资环境的变化,导致投资回报较低,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无法偿还。


农业银行海口金贸支行于2011年12月30日委托海南铜锣湾拍卖公司,对海南兴通公司五指山毛阳河梯级电站和五指山水库大坝项目进行拍卖,用于抵偿农业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债务。拍卖房屋及建筑物金额为8,237,684.99元,土地拍卖金额为1,799,372.43元,拍卖总金额为10,037,057.42元。而当初海南兴通公司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票金额为1,793,299.5元,修建电站及水库大坝工程所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为47,148,046元,取得土地及修建电站大坝成本总计48,941,34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金额,计算增值额。虽然该项目未取得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但该项目实际发生的修建成本已远远高于拍卖价格,因此,该项目的转让没有增值,应缴土地增值税为零。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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