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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安德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国怡景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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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安德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国怡景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159号定安县地方税务局:

《定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请示》(定安地税发〔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定安德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登记为“南国怡景H1、H2、H3栋楼”和《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确认南国怡景H1、H2、H3楼为同一工程规划项目的复函》(定建函〔2013〕49号)确认该项目中的三栋住宅楼为同一工程规划项目,且三栋住宅楼同时在同一地块上开工建设等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为清算单位”的规定,确认“南国怡景项目H1、H2、H3三栋住宅楼”为一个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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