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发来《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交易涉税问题的请示》(澄地税发〔201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所附资料,2007年1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11,190,000元取得位于澄迈县白莲美且那得坑地段772.28亩国有土地权益。后因澄迈县政府已将该地块出让给第三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引发纠纷,经法院调解,2011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澄迈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将该土地权益按评估价113,775,126元置换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东侧199.8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的土地权益实质成为换地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凭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上述行为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述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