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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千舟湾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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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千舟湾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1]275号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千舟湾项目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请示》(中信博总字〔2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规定,你司开发的千舟湾项目一期、二期应分开清算。其中,千舟湾项目一期符合清算条件,你司已向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千舟湾项目二期未竣工验收,尚未达到清算条件,请你司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向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是据实进行清算还是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调查确认。
三、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清算,我局将督促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两个月内办结,请你司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0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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