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关于申请千舟湾项目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请示》(中信博总字〔2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规定,你司开发的千舟湾项目一期、二期应分开清算。其中,千舟湾项目一期符合清算条件,你司已向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千舟湾项目二期未竣工验收,尚未达到清算条件,请你司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向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是据实进行清算还是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调查确认。
三、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清算,我局将督促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两个月内办结,请你司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