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销(预)售收入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征土地征值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不及时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废止。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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