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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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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地方税务局来电来函,要求对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投入(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不论企业记载该土地的成本是以投资人原购土地价格,还是以投资时的评估价格,企业将该土地转让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后销售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其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以投资人原购入该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为准。
二、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
(一)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并非投资人个人所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凡所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对个人将其拥??公司,其评估增值所得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条款废止】


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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