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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钟大厦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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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钟大厦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0]252号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钟大厦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金钟大厦为“主体工程完工”的半拉子工程,未达到入住条件,海南巨力嘉实业有限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拍取得金钟大厦第23、24层后,投资进行续建,并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海南巨力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支付的金钟大厦第23、24层的购买价款、续建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以及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给予扣除,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规定。


201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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