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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地税函[2009]112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地税函[2009]112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9〕45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反映,有部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中和土地房屋权证中没有登记房屋、土地的类型及设计用途,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住宅,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将住房认定条件补充通知如下:
对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房屋权证中没有注明房产类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的,以主管土地或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的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或证明为准。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据此办理减免税的,要定期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对,以确保减免税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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