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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投资入股的净资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7]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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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接受投资入股的净资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7]358号

海南金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接受投资入股的净资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的请示》(琼金实股字〔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是1994年10月由海南省农垦金鼎实业发展总公司、中国农垦物资公司等国企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海南金鼎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其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入股,净资产中有土地139.76亩,评估价为50万元/亩,共计6988万元。你公司接受投资后,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将资产、负债按经评估的价值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你公司成立后,由海南金鼎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其经营性净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归海南省农垦总局所有。
1996年,你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股本结构进行规范性调整。经调整,海南省农垦总局同意在不减少其所投入你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前提下,调减其在你公司的持股比例,调整后你公司总股本缩小。由于海南省农垦总局投入你公司的净资产不变,持有的股份减少,折股后的差额你公司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复,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贷方。投资入股资产中的土地已过户至你公司。
虽然你公司1996年缩小总股本,海南省农垦总局在你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调减,但由于海南省农垦总局投入你公司的净资产不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此缩股行为仅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你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帐面价值相应发生变化,而“无形资产-土地”科目的帐面价值不变。因此,你公司将投资入股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土地成本按你公司成立时的土地帐面价值予以扣除。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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