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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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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7]152号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7〕70号)收悉。关于海南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余有未售出的“金华苑”B栋房产继续销售时,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财税〔2006〕1123号)的发文之日(2006年8月11日),为新旧政策衔接时间。即2006年8月11日之前税务机关已按原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下达清算报告的,不再重新进行 清算。清算后转让剩余房产的土地增值税,按所转让的剩余房产的面积和已清算部分房产的平均扣除项目金额(每平方米的平均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其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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