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按国税函〔2008〕277号文退还我司预缴的1360247.09元税款及滞纳金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于1995年将位于文昌市高隆湾80公顷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文昌市(当时为文昌县)政府的行为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其所取得的3360万元政府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巳向地税机关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等,应按规定在税款缴纳地税机关予以退还。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