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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取得政府收回土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复函(琼地税函[2008]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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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取得政府收回土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复函琼地税函[2008]225号

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界定我司57亩土地被政府收回补偿符合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77号)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被海口市政府收回的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57亩土地,所取得的4400万补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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