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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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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9]61号

澄迈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资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的请示》(澄地税发〔2008〕47号)收悉。浙江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集团公司)经法院判决、裁定和部分竟买,取得原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教育公司)房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备、存货后,再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备、存货转让给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对上述行为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金洲集团公司转让原立达教育公司教学楼、学生宿舍、土地使用权等所取得的收入2310.69万元,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入减去抵债时各项房地产判决书、裁定书作价金额和取得该房地产时所支付给学生家长储备金、拍卖成交部分成交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二条的规定,金洲集团公司转让原立达教育公司教学楼、学生宿舍、土地使用权等所取得的收入2310.69万元,应按规定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该公司取得各项房地产判决书、裁定书作价金额和取得该房地产时所支付给学生家长储备金、拍卖成交部分成交金额以及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过户费等均作为《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同时,该公司取得该房地产项目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以及转让该项目时所发生的税金(含教育费附加),凡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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