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263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制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问题【条款废止】
(一)当地政府有房屋交易指导价的,根据政府公布的价格制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当地政府没有房屋交易指导价的,根据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制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上述两个信息都没有的,可根据本局实际办理个人转让房屋的计税价格,参考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最低计税价格制定后,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一年公布一次,并抄送省局(所得税处)。
二、关于自建自用5年以上房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个人转让自建自用5年以上的房屋,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0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