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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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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建设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77号

各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农税局、建设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个人2005年6月1日前销售其购买的住房,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申请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的,若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和合法有效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其在6月1日前销售住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否则,按新政策(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 个人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时间先者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关于“普通住房”的界定 【条款失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 
四、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与公布时限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近期的公布时间限于今年6月30日前,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材料 个人销售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申请免税时,除了应提供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 (二) 房屋买卖合同; (三) 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护照); (四) 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除了国税发〔2005〕89号文规定的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行为,其营业税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个人2005年6月1日前购买普通住房的,其契税按原政策执行,但纳税人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申报纳税(属期房的,也应在此期限前办理纳税申报,实际应纳税额以最后的成交金额计算确认),逾期不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正在销售和尚未销售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和契税征收机关。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九、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密切关注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效果及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做好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法制与稽察处)报送分析报告。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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