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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债权的破产债权,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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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足区住建委)向宝雍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决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692万余元,并以欠缴的配套费692万余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配套费缴纳完为止。2020年11月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宝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大足区住建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1385万余元(配套费、滞纳金各692万余),债权性质共益债务。管理人审查后确认大足区住建委享有普通债权1385万余元(配套费、滞纳金各692万余元)。大足区住建委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于2021年6月2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债权1385万余元,比照税款债款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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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对争议的破产债权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其数额应以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核定数额为确认依据,其性质属于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征收的滞纳金属于行政惩罚性措施,属于劣后债权。据此判决:确认大足区住建委对宝雍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2万余元、劣后债权69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确认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债权的建设配套费、滞纳金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对类似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判定的债权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所判定的债权,其利益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更涉及全体债权人之间债权比重(可分配财产)的调整。因此,管理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性质上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能约束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应全面审查破产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确的处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债权如税款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数额应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债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类的税收债权,其债权性质应属于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通过征收高标准的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系行政惩罚性措施,属于劣后债权。来源: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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