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分析绑架囚禁性奴问题最深入本质的文章?

林一五 林一五议时 2022-05-21





法律这门学科的悲剧在于,它明明是一个高度技术化,既需要细密逻辑,又需要深入调研现实的——换句话说——很难的学科,但是因为它离所有人的生活太近了,以至于所有人都能说上一两句。而越是在生活中自认为天资聪颖的人,越容易在事先缺乏谦虚了解的前提下,对法律问题胡言乱语。


这两天有朋友给我转了一篇公众号文章,题目起得很大,叫“这是分析绑架囚禁性奴问题最深入本质的文章”,点开看,是转发的一篇叫“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的时评。


我直接说我的观点,这篇文章不仅不深入,而且很危险,它可能造成的破坏性远大于它自认为的建设性。


我们简单来看一下。


作者一上来就说:《刑法》有一个“致命的缺陷”。


为什么这么说呢?作者说:



乍一看,好像说得有那么点道理,但是我刚看到这段话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这位作者应该没学过一天法律,这句话里“民刑不分”的色彩很重。什么叫“民刑不分”呢?就是分不清民法和刑法的区别。


我们先介绍民法和刑法的区别,然后具体谈“买卖人口”这个词在刑法上的含义。


民法和刑法的区别,简单讲前者是处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后者是处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换句话说,处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侵害的法律。这里有个“严重的”,就是说还有“轻微的”,轻微的侵害不归刑法管,归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些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管。


民法和刑法都是大法,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在一些表述上必然会有重合,但因为两部法处理对象的不同,两部法的逻辑体系也不同,所以很多词语在两部法里具有不同的定义。


最典型的例子,民法和刑法对“人”有不同的定义。


民法里的“人”是什么,尤其是“自然人”是什么,是有很多争议的——民法把我们平时生活里看到的人称为“自然人”,把公司等拟制成“法人”。


关于自然人有什么争议呢?假设一个场景,丈夫去世、妻子怀孕但并未分娩时的遗产分配,肚子里的孩子算作一个自然人参与分配吗?认为肚子里的孩子有权利参与分配,等于认同这个孩子和其他已经出世的人一样拥有其他完整的民事权利吗?


我们可以对比刑法上的“人”的概念。还是举孕妇的例子,伤害孕妇使其流产,是属于故意伤害呢,还是故意杀人?如果说胎儿也是人,那么堕胎算不算故意杀人?


用“人”的定义做例子,是想说明一点:作者所说的“占有、使用、处置”是典型的民法术语,套用到刑事犯罪领域,方枘圆凿,似是而非,刑法上用这个词,不能依据民法的习惯,认为有民法上的意思。有谁见过哪个法官捧着民法典判刑事案件的吗?


那么刑法上的“买卖”是什么意思呢?


还是看法条,240条对“拐卖”的定义:



具体对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每个词的解释,可以参考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



很多《盲》文作者以为法学界都是眼盲的点,其实早在法学家和立法考虑之内,举例出卖亲生子女:



举例“违背妇女意志”、“买婚卖婚”:



我在读《盲》文时,越读到后面越觉得可怕,因为这位看上去完全没学过法律的作者,出了很多他自以为很睿智但是明显非常糟糕的点子:



我就说一句,理论和实践里,可不单单只处理“劫持妇女”的情况,“哄骗”、“利诱”的情况一样要被处理的。如果采纳这位作者所言,以后“哄骗”、“利诱”等情况是不是就不处理了?


再来看一段:



我不谈这位作者是不是真的了解刑法为什么要连设240拐卖、241收买、242聚众阻碍解救三罪,我就说一点,不知道作者有没有发现,他这个主张跟他要求加重收买罪刑罚的主张是相互矛盾他的主张会导致收买者被轻判。现在根据241条的规定,一般是收买罪+其他刑的数罪并罚处理,而取消了241条,以后就变成其他刑处理了,孰轻孰重,简单算数。他嫌现在241条刑罚轻,但按他一拍脑门的主张,结果只能变得更轻,这叫什么事……



当然,作者可能会辩解,那把其他刑的基础处罚都加重不就行了。好,我们顺着这个思路去干,会遇到两个问题。第一,比如236强奸的顶格刑已经是死刑了,还要怎么加?第二,241条内嵌的罪名不是一个两个,每个罪名在刑罚体系内又各有关联罪名,这个刑加了,跟这个刑相关的上下位的刑要不要也加?刑法四百五十多条,抛开不涉及定罪的不谈,是不是都加一遍?是要普遍加重刑法处罚的意思吗?


作者文章写得很长,引用了很多学者,批评了很多学者,很唬人,但在我看来,纸上谈兵的色彩比较浓,就算是纸上谈兵,好像谈得也不太好,因为你在纸上操练之前,至少应该把你批评的对象、那几条法条,翻出来看一遍再说吧?不要近视眼不戴眼镜,站在一楼俯视三楼。


基于这个原因,我估计虽然这篇文章很火,但不会有法学家出来回应。我不是法学家,所以我来说两句这些基础法学问题。


我查了下作者,果然没有一丁点法学背景,一位经济学家。


经济学家为什么不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呢?玩跨界,而且开口就是“法学界都没有注意的致命漏洞”。漏来漏去,漏的是谁?


就算是做公共知识分子,也要先调查再发言不是?也要认清自己发言的边界不是?咬文嚼字不是不可以,但也得咬对路不是?


法律是个有悲剧色彩的学科,谁都能说两句,谁都以为自己说得对,当然不是不让人说,也不是说法律人自己每次都能说对,但讨论问题之前,把基本的情况摸一摸,发言不要太离谱,尤其是对重大的社会热点问题,不要着急下场,我以为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大众的敬意。


归根结底,心态调整好,你到底是想解决问题,还是想展示自己?


我第三次建议,现实很复杂,问题很严重,大家都有情绪,但比情绪更重要的是准确的信息与务实的行动,现在看起来,还应该加上克制表演欲的冲动以及静得下心思考的耐心


— END —
©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我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