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宣布废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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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宣布废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人认为,事情没有大家想象那样复杂。我们追溯一下文件历史沿革可以发现: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2005年发布,2015年底已被宣布失效。
环保部于2015年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公告,配套共6个文件,其中第6个文件即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我们来看看是怎么说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所以:早在2015年10月,根据环保部文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在2015年就失效了。本次部召开会议只不过是根据国务院精神对现有已经发布文件清理规范,对于不再适用的文件,以集中说明方式公告,也符合国家及时清理规范失效文件的精神。
该做法以前也有过先例:如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就明确了很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阵子环境保护部环办环评[2016]32号文《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一出,同样引发过与本次类似的猜想及业内大讨论,而后续的结果恰恰说明,大部分猜想都是同行脑洞大开的悲观想法而已。
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和不断进步,国家的各项政策、规章都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时,相关文件就会废旧出新或者被修订,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千万不要望文生义。
文件废止是否意味着要取消环评工程师证书和环评资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评法释义相应说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具体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所取得的资质证书中规定的等级和允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的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这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重要措施”。
法律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赋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权力职责。
环评法已经修订,但在资质管理条款没有出现变化。
法律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以部令第36号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甲级环评机构“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乙级环评机构“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根据上述规定,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数量的环评工程师是具备从业资格必要条件之一。办法于2015年发布,近期不会做修改。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按目前管理模式,至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所变化。(延伸:虽然法律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做而一些修订变化,但是法律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也是一个不成文的基本原则,否则如何成为一个有序的国家呢?)
所以说,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不会取消。取消的只是过时的文件,不等于取消注册环评工程师制度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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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金石 青木 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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