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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推行“区域能评、环评”取代“项目能评、环评”,区域评价逐步取代项目独立评价

2017-02-10 环评互联网


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商务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全省开发区进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为突破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我省开发区进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取代每个项目的独立重复评价。加快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省内各开发区(区域)复制推广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试行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环评办法,推动试点区域进区项目节能审查、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查、环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符合江苏开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完善开发区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探索建立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进区一般行业项目和高能耗行业项目及耗煤行业项目分类指导管理新机制,简化优化节能审查环节,最终实现一般行业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施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四、试点开发区(区域)

以下开发区(区域)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五、任务分工

(一)省商务厅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编办负责推进开发区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在试点开发区协助做好“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等行政审批改革举措。

(三)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区域节能审查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区域节能审查管理新机制。

(四)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区域环评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明确试点区域环评管理要求,制定环境准入条件,优化区内项目环评管理,总结完善试点区域环评经验成果。

(五)各试点开发区(区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会同试点开发区(区域)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六)省商务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在全省开发区做好复制推广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编办(审改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部门牵头,各试点开发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试点开发区(区域)参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要事项会商、督查督办等形式,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进行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

 

附件:

1﹒江苏省“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2﹒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江苏省“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一、试点改革内容和目标

(一)改革内容区域能评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能源‘三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节能审查管理模式在不突破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试点开发区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由所在县(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对一般行业(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对高耗能行业项目和耗煤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并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目标。通过区域节能审查改革,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环节,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工作体系,形成高效节能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减煤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减煤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行业和区域能效水平,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试点区域要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节能报告》要根据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规划等,详细阐述产业发展现状、调整优化方案。要贯彻落实控制能源消费、降低能耗强度、减少煤炭消费的能源政策,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和先进能效标准,严谨科学测算,提出2020年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

根据推进节约集约、创建两型社会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区域行业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依据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对于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要在《区域节能报告》中充分阐述,对照标准规范作出分析,提出节能措施。

(二)界定行业和用能分类。对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实行分类管理重点行业是指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黑色和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八大高耗能(高载能)行业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试点区域或所在县(区、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的相关行业其余为一般行业

对耗煤(包括焦炭、煤制甲醇、煤制气等煤制品)项目和非耗煤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般行业的耗煤项目,视同重点行业项目,实行相同管理方式。

(三)实施项目能评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般行业项目(不含耗煤项目)的投资主体,应于项目开工前,向试点开发区管委会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节能备案申请(工业技改项目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工业基建项目和其他产业项目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将作为试点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成投产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投资主体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节能承诺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试运行期间耗能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与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

(四)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施通行节能审查管理。严格落实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和省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八大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要按《江苏省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5〕27号)的要求,通过项目节能量交易,落实能耗等量置换。耗煤项目要根据《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6〕5号)和《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6〕108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煤炭替代要求。

除须上报国家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来源超出试点开发区所在设区市的项目外,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委托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行使;除前述两类项目和煤炭替代来源超出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的项目外,市级节能审查权限也可委托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行使。试点区域及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能源“三控”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和补充本区域实施节能审查管理的重点行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建设项目现场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就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二)落实项目竣工节能验收。重点行业项目和耗煤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试点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节能验收申请。对耗煤项目,项目核准、审批、备案和节能审查部门要重点检查煤炭替代情况,并作出结论。验收通过后,项目方可投产运营。未通过节能验收的,暂停对该项目的生产供电,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的,及时恢复生产供电。

(三)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项目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后,试点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能效评估专项监察,对一般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积极推进用能监管信息化,强化能源消费在线监测。

四、配套政策

(一)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试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用能预算化管理体系,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和耗煤“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推动用能管理和控煤减煤精细化、科学化。

(二)有序推行项目节能量交易和区域用能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范围,推进试点区域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积极推进试点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初始用能权确权工作。对未履行节能承诺、未能通过项目竣工节能验收、未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新增项目用能权。积极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鼓励以有偿配置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取得。

(三)建立健全相关能耗标准体系。试点区域要加快建立健全行业能效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推出一批能效领先的地方标杆,为区域能评提供能效对标技术支持。试点区域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能效标准的区域能效指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区域产业发展水平。

 

附件2

 

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改革内容和目标

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取代项目环评,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

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

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评审批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等。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受理公示时间。

三、责任主体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上报执行情况。

(三)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各试点区域应加强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及时上报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中适时开展核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鼓励采用大数据手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评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应用,按周实时上报相关环评审批信息。建立试点地区工作总结季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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